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办理依据:
1、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 青劳社[2003]13号《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3、 青劳社[2008]25号《关于贯彻《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4、 青人社发[2011]26号《关于调整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办法的通知》
5、 青人社办字【2012】6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条件:
1、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女职工合法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
2、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出院结算后每月1-15日,由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申领。
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当年度1月份单位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计发。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生 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1月份单位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加权平均计发。职工生育津 贴计发基数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60%和300%保底封顶。
办理生育津贴需携带的材料:
职工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企业职工提供本人在本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户存折或借记卡(仅限I类账户),机关事业职工提供本人在本市交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户存折或借记卡(仅限I类账户),经办人身份证件;计划内流引产的持医疗机构证明(注明妊娠月份)。
办理地点:
社会保险事业局市南分局(福州南路9号2楼)电话:85971810
社会保险事业局市北分局(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2楼)电话:83668970
社会保险事业局李沧分局(永年路27号)电话:87050115
2个工作日
编号 | 材料名称 | 类型 | 份数 | 备注 |
2017年青岛社保缴费基数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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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项 | 缴费基数 (官方) |
单位比例 | 单位金额 | 个人比例 | 个人金额 | 单位及个人合计 | |||
农业 | 城镇 | 农业 | 城镇 | 农业 | 城镇 | ||||
养老 | 2946 | 18% | 530.28 | 8% | 8% | 235.7 | 235.7 | 765.96 | 765.96 |
医疗 | 2946 | 9% | 265.14 | 2% | 2% | 58.92 | 59.92 | 324.06 | 324.06 |
失业 | 2946 | 0.7% | 20.62 | 0% | 0.3% | 0 | 8.84 | 20.62 | 29.46 |
生育 | 2946 | 1% | 29.46 | 0% | 0% | 0 | 0 | 29.46 | 29.46 |
工伤 | 2946 | 0.34%(二类) | 10.02 | 0% | 0% | 0 | 0 | 10.02 | 10.02 |
合计 | 29.04% | 855.52 | 10% | 10.30% | 296.4 | 303.4 | 1150.12 | 1158.96 |